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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/03/13 - by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 | 来源

肖战工作室案件简讯

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

2025-03-13 15:00:08+0800

20250313 肖战工作室案件简讯

案件简讯

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肖战工作室和肖战先生(以下合称“委托人”)的委托,就相关网络平台用户持续发布侮辱、诽谤委托人等涉嫌侵权信息,意图诋毁、中伤委托人,贬损委托人人格,降低委托人社会评价,严重影响委托人名誉,涉嫌严重侵害委托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之行为,进行侵权证据保全及诉讼维权工作,现就近期部分相关维权案件情况作出如下说明:

一、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案件:

  1. 关于张**使用新浪微博昵称为“F****************Y”(UID:16******01)的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发布具有侮辱、诽谤性质言论的行为,涉嫌侵害委托人名誉权;现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,判定张**涉案行构成对委托人名誉权的侵害,判令张**需履行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等义务;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。
  2. 关于李*使用新浪微博昵称为“超**丽”(UID:31******61)的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发布具有侮辱、诽谤性质言论的行为,涉嫌侵害委托人名誉权;现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,判定李*涉案行为构成对委托人名誉权的侵害,判令李*需履行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等义务;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。
  3. 关于徐**使用新浪微博昵称为“t**********e”(UID:39******72)的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发布具有侮辱、诽谤性质言论的行为,涉嫌侵害委托人名誉权;现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,判定徐**涉案行为构成对委托人名誉权的侵害,判令徐**需履行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等义务。

二、已完成证据固定,即刻提起诉讼的案件:

关于新浪微博昵称为“王*******麦”(UID:74******61)、“万******大”(UID:14******02)、“黑**豹”(UID:78******39)、“丹****儿”(UID:66******79)、“8***行”(UID:77******22)、“开**III”(UID:75******71)、“安*********恨”(UID:18******32),小红书昵称为“月**升”(小红书号:95*******27)、“戴**恩”(小红书号:14******87)的网络用户近期持续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发布涉嫌捏造不实信息、侮辱、诽谤委托人的侵权言论,已涉嫌侵害委托人的名誉,本所已受托完成证据固定,并即刻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责令相关网络平台依法披露涉案网络用户的实名身份信息;待依法确定该网络用户身份信息后,本所将根据委托人授权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用户承担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全部维权成本等侵权法律责任。

本所现已接受委托人的委托,密切关注网络舆情,通知相关网络平台积极履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,对于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之侵权内容及时采取屏蔽、断开链接等措施,以避免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。

除以上关于委托人名誉权案件外,亦有其他关于委托人名誉权案件正在依法维权当中,本所将会持续受托对怠于停止侵权行为的主体、侵权情节严重的主体持续取证并追责到底,绝不姑息,以制止相关侵权行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
本所受托在此提醒并倡议网络用户:请即刻停止发布、传播涉嫌侵害委托人名誉权的言论。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,不能无成本、无负担地肆意妄为,应积极响应中央网信办开展的相关清朗专项行动,共同营造文明、健康的网络环境。

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
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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